质检总局:进口计量用具不再要求出售前检定
时间: 2023-07-23 02:38:12 | 作者: 风速仪
详细介绍
剖析测验百科网讯 近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用具监督处理方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做出重要修正。
“决议”阐明,将“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修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而“细则”第二十八条内容为:因特殊需求,请求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用具和国务院制止运用的其它计量用具,有必要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同意,可是不得在国内出售和转让。
“决议”阐明,删去“细则”第四章。“细则”第四章系对进口计量用具的检定要求: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处理的计量用具目录》的进口计量用具,在出售之前有必要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请求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出售……
因“细则”第四章被删去,其违背罚责亦被删去,“决议”阐明,删去“细则”第四上二 条,即“进口的计量用具未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托付的技能组织检定合格而出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分责令其间止出售,封存计量用具,没收悉数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其出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在其他条款中,亦删去了因撤销检定要求而涉及到的“检定”内容。比方,“决议”删去了“细则”中第四十五条“技能组织应当对进口计量用具施行逐台检定,假如需求在索赔期内向商检部分出具查验证书的,能够先按必定份额随机查看,可是抽取样机不得少于 3 台,依据抽样成果,向商检部分出具证明。商查验放后,对其他计量用具仍须逐台检定。”
依据国务院撤销、下放行政批阅事项的决议,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部分规章进行整理,决议对以下6件部分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正: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修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修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
(一)将第七条“请求计量检定员资历的,应当依照规则向其主管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提出请求。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请求的决议……。”修正为:“请求计量检定员资历的,应当向地点地的省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或其规则的市(地)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提出请求。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请求的决议……。”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向原颁布《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提出复核换证请求。原颁布《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依照有关规则进行复核换证。”修正为:“……,向有关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请求延伸《计量检定员证》的有用期。”,在第十条中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体规则为:“因丢掉、损毁或作业单位替换,需求补办或改变《计量检定员证》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请求处理。”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正为:“ 承当气瓶定时查验作业的查验组织,应当经省级质监部分核准,依照有关安全技能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则,从事气瓶的定时查验作业。”
将第十一条、十二条兼并修正为:“ 请求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历的,应当向其地点地省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提出,由省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受理,并能够托付有关组织组织评定。
经评定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予以核准,并颁布相应设备监理单位资历证书。”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正为:“有机产品认证组织(以下简称认证组织)应当依法获得法人资历,并经国家认监委同意后,方可从事同意规模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1996 年 6 月 24 日国家技能监督局令第 44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用具监督处理方法》,加强对进口计量用具的监督处理,依据国家计量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拟定本施行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用具,以及外商或许其署理人在我国出售计量用具,有必要恪守本施行细则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用具监督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和本施行细则中所称的外商含外国制作商、经销商,以及港、澳、台区域的制作商、经销商。
对进口计量用具的监督处理规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处理的计量用具目录》内的计量用具,其间有必要处理型式同意的进口计量用具的规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用具型式查看目录》内的计量用具。
各区域、各部分的机电产品进口处理组织和海关等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对进口计量用具施行处理。
凡进口或许在我国境内出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用具型式查看目录》内的计量用具的,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请求处理型式同意。未经型式同意的,不得进口或许出售。
外商或许其署理人在我国境内出售进口的计量用具的型式同意,由外商或许其署理人请求处理。
外商或许其署理人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请求型式同意,有必要递送以下请求材料: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对型式同意的请求材料在十五日内完结计量法制查看。查看的主要内容为: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在计量法制查看合格后,确认判定样机的标准和数量,托付技能组织进行定型判定,并告诉外商或许其署理人在商定的时刻内向该技能组织供给实验样机和下列技能材料:
外商或许其署理人供给的定型判定所需求的样机,由海关在收取适当于税款的确保金后验放或许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的保函(格局见附件2)验放并免收关税。
承当定型判定的技能组织应当在海关限制的确保期限内将样机交还外商或许其署理人并监督处理退关手续。
定型判定应当依照判定纲要进行。判定纲要由承当定型判定的技能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能规范或许参照世界法制计量组织的世界主张(以下简称世界主张)拟定。
没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能规范或许世界主张的,能够依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许明示技能指标拟定。
定型判定的主要内容包含:外观查看,计量功能查核以及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或许寿数实验等项目。
定型判定应当在收到样机后三个月内完结,因特殊情况需求延伸时刻的,应当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同意。
承当定型判定的技能组织应当在实验完毕后将《定型判定成果告诉书》、《判定纲要》和《计量用具定型注册表》,一式两份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审阅。
定型判定审阅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向请求处理型式同意的外商或许其署理人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用具型式同意证书》(格局见附件3),并准予其在相应的计量用具产品上和包装上运用进口计量用具型式同意的标志和编号(格局见附件4)。
请求处理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的暂时型式同意的外商或许其署理人,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或许其托付的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分递送进口计量用具暂时型式同意请求表(格局见附件5)和第八条所列请求材料。
请求处理第十八条第(四)项所列的暂时型式同意的外商或许其署理人,应当向当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或许其托付的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分递送进口计量用具暂时型式同意请求表和第八条所列请求材料。
有权处理暂时型式同意证书的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对递送的暂时型式同意请求材料进行计量法制查看,能够组织技能组织进行检定。
暂时型式同意查看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用具暂时型式同意证书》(格局见附件6);属博览会留购的,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用具暂时型式同意证书》。
承当进口计量用具定型判定的技能组织有必要经计量查核合格并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授权后方可开展作业。
承当进口计量用具定型判定的技能组织及其作业人员,应当对请求人供给的技能材料、样机保密。
参与定型判定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与其承当项目相同产品的技能咨询和技能开发。
关于不契合计量法制处理要求和技能落后的进口计量用具,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有权废弃原同意的型式。
请求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处理的计量用具目录》所列计量用具的,应当到进口地点区域、部分的机电产品进口处理组织请求挂号,并供给契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证明;请求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用具型式查看目录》所列计量用具的,还应当供给经型式同意的证明。
契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证明和经型式同意的证明,能够由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查看后出具。
机电产品进口处理组织对没有契合法定计量单位或许型式同意证明的,不予同意进口。
关于不契合法定计量单位或许未经型式同意的计量用具,外贸运营单位不得处理订购手续。
因特殊需求,请求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用具和国务院制止运用的其它计量用具,有必要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同意,可是不得在国内出售和转让。
请求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用具和国务院制止运用的其它计量用具的,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提交以下材料和文件: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处理的计量用具目录》的进口计量用具,在出售之前有必要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请求检定。
(四)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用具型式查看目录》的计量用具,还需递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用具型式同意证书》的复印件或许证明。
受理进口计量用具检定请求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应当对递送的文件和材料进行书面查看,经查看合格后方能组织检定。
进口计量用具的检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能规范或许参照世界主张进行。没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能规范或许世界主张的,能够依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许明示技能指标等进行。
承受进口计量用具检定的技能组织应当对检定合格的进口计量用具出具进口检定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出具进口检定不合格告诉书。
进口检定合格证书和不合格告诉书加盖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分进口检定核准印鉴方能有用。
承受进口计量用具检定的技能组织应当保存完好的进口计量用具检定原始材料,保存期两年以上。
凡对进口计量用具检定定论有贰言的,应当在接到合格证书或许不合格告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受请求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分请求复检。
对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分的复检定论有贰言的,应当在接到复检成果告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请求检定。
用进口零、部件拼装的计量用具在国内出售的,应当向制作地点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分请求检定;有出厂检定才能的也能够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分请求《制作计量用具许可证》,经查核发证后,授权制作厂商自行检定。
进口不以出售为意图的计量用具,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业计量用具目录》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指定的计量检定组织请求强制检定;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业计量用具目录》以外的,应当自行定时检定或许送其它计量检定组织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进行监督查看。
违背本施行细则规则,进口或许出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用具或许国务院制止运用的其它计量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分责令其间止进口或许出售,没收计量用具和悉数违法所得,能够并处适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进口的计量用具未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托付的技能组织检定合格而出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分责令其间止出售,封存计量用具,没收悉数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其出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进口或许出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型式同意的计量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封存其计量用具,责令外商或许其署理人补办型式同意手续,并能够处以适当于进口或许出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承当进口计量用具定型判定和检定的技能组织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施行细则的规则,给请求单位形成丢失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赔偿请求单位的丢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技能组织应当对进口计量用具施行逐台检定,假如需求在索赔期内向商检部分出具查验证书的,能够先按必定份额随机查看,可是抽取样机不得少于3台,依据抽样成果,向商检部分出具证明。商查验放后,对其他计量用具仍须逐台检定。
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对承当进口计量用具定型判定和进口检定的技能组织施行监督处理。
请求进口计量用具的型式同意、定型判定和进口检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费用。
本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中规则的外贸运营单位的运营行为,视为进口行为,适用《方法》和本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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